资本市场两个办法今起实施 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
今天起,有两个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办法将实行,分别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国际资本市场普遍规则,2007年以来,我国已经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行了适当性管理。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华夏基金总经理汤晓东表示,《管理办法》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提出了适当性匹配的基本规则,引导各经营机构提高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特别突出了对普通投资人的特别保护,顺应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普遍规则,标志着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的基本成形。
当然,对于投资者而言,并不意味着明天开始不能自由买卖股票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管理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资本市场领域今天起将实行的另一个办法是《试行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总体思路,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试行办法》明确了区域性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并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