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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0]102号)

日期:2010.12.09 作者: 来源:

各市县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国资委(办): 
       为了规范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明晰非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非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登记是指股权登记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管理非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提供股权管理服务的活动。 
       二、股权登记工作由经政府批准设立的股权登记机构承办。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应积极建立全省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数据库。已设立股权登记机构的地方由财政、国资、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协调各地股权登记机构与省股权登记中心共同开展股权登记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登记现象。 
       三、股权登记机构的职责: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管理非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股权冻结等股权登记服务;为已办理股权登记的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质押、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帐户开立与挂失、信息发布、投融资咨询等股权管理服务。 
       四、积极引导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非上市公司在股权登记机构办理股权登记。非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登记形成决议后,可以直接向股权登记机构提出股权登记申请。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为非上市公司办理涉及股东变更的章程备案和股权出质、股权出资登记时,可以查验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 
       六、股权登记机构应建立全省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股权登记、股权质押等信息的数据交换机制,保证股权登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七、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转让时,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 
       八、非上市公司在申请财政性资金扶持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供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供相关部门审核。 
       九、省金融办等部门在对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审核时,可根据需要查验审核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 
       十、省财政厅与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国资委共同建立联合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股权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股权登记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国资委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