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理论研究

增资扩股再思考

日期:2010.09.01 作者:颜占寅 来源:产权导刊2010年第九期

  在《浅析增资扩股及其注意事项》(文见本刊2010年第七期)一文中,笔者简要阐述了增资扩股的目的、程序、方式及其注意事项。文章草就后,曾以之为基础与同事交流过增资扩股问题,在交流中又发现了几个新问题,这促使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知识。在学习并请教他人的基础上,我终于对这些问题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下面所谈的即是和同事交流过程中新发现的、在增资扩股过程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以及我的思考,敬请方家指正。 
一、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问题
  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防范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设立公积金是为了防止公司因资本减少而导致偿债能力的下降,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体现了“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依据现行《公司法》,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在会计上,法定公积金又被称为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被称为任意盈余公积金,两者合称盈余公积金;前者是法律术语,后者是会计术语,不了解的人有可能会把它们当作两种不同的公积金,这里特地提一下。按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公积金的用途之一是转增注册资本;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也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增资扩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下面分述之。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75%。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财政部(详见财会[2006]3号文)鼓励除非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即财政部令第33号,下同),并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现行准则(即财政部令第5号)、《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在此不作讨论。那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得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公司在将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时,不能将全部资本公积都转增为注册资本,需要扣除不能转增的准备项目。另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已经改为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其项下仅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项下的资金属于准资本性质,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但从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看不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虽然财政部明确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为稳妥起见,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仍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来源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得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具体项目详见上文);或者事先咨询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部门,以免给验资或工商变更登记带来麻烦。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鉴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以此而论,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二、增资扩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纳税问题
  增资扩股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缴税问题。一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应纳未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税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二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某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甲为法人股东,乙为自然人股东,出资比例为1:1,现拟将未分配利润10万元,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各1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假设转增时点与缴税日期一致,则可供转增的资金数额共为4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甲乙各应获得20万元转增资本;但是由于甲为法人乙为自然人,两者实际取得的转增资本并不一样。具体而言,作为法人股东的甲由于无需缴税,实际获得的转增资本为20万元;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乙由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法,乙应得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各5万元应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计2万元),因此实际取得的转增资本仅为18万元。很多自然人股东可能不了解这一规定,在制订增资扩股方案时应该予以明确说明。 
三、增资扩股时是否需要开设验资专户
  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是否需要开设验资专户呢(其他情形无需开设验资专户)?对此,国家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保护投资人权益和顺利通过验资起见,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最好还是开设一个临时性的验资专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因注册验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而不要将新增货币出资解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因为缴纳出资到验资之间存在时间差,倘若新增货币出资解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一旦公司在此期间动用基本存款账户里的资金(银行是无法区分公司支用的究竟是新增出资还是基本存款账户中的其他资金的,且作为银行又无权拒绝公司动用账户中的款项),很可能导致验资时基本存款账户里的资金额低于新增货币出资数额。在此情况下,大多数银行都会拒绝出具询证函,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三证”齐全且一致是验资的基本要求,这样一来就无法通过验资。不仅如此,在验资之前,假如某些公司故意转移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投资人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失。 
  总之,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 
四、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如何转增注册资本
  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则可以不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详见《公司法》第35条)。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被分成等额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1股。举例来说,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按股票面额的10%发放股票股利(即每10股配送1股),对于那些所持股票数量不是10的整数倍的股东而言,(如某股东持有该公司12股股份)将会发生不能领取1股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呢?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1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将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 
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还应考虑募股不足问题
  依照《公司法》第8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而《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投资人认购股份是要约,承诺权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条进一步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易言之,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当然投资人也可以不行使这种撤销的权利)。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有可能出现的募股不足情况。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当然,前提条件是公司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决议),这不但可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而且可以确保增资扩股的成功。